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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0-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二、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四、名词解释

 

 

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省、市、县委和省、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开展检察工作。

2.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依法对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

诉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等相关工作,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预防措施。

4.依法对民事、经济、行政审判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5.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提请抗诉。

6.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举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

检举和信访工作,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7.开展检察技术工作,负责检验鉴定送检、同步录音录像和检察信息网络建设。

8.负责本院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9.负责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人员工作。

10.负责本院检察工作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1.负责本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12.负责其他应当本检察院承办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本单位(部门)内设8个科室:办公室、政治部、综合业务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下属0个单位。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包括:本级决算。

本年度本单位年初在职人员77人,退休人员17人;本年转隶14人,退休2人,年末在职人员61人,退休人员19人,均属财政全额拨款人员。

二、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表(见附表)

三、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支决算总计2577.58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205.12万元,增加8.6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2018年结转结余较多。

(二)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2271.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271.5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缴款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2533.6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822.58万元,占71.93%;项目支出711.10万元,占28.07%;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四)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计2577.58万元。与2018年相比,增加205.12万元,增加8.6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2018年结转结余较多

(五)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533.6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8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87.43万元,增长23.8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大数据中心、未检基地。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支出2265.24万元,占89.4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支出99.90万元,占3.94%;卫生健康支出科目(类)支出79.57万元,占3.14%;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支出88.97万元,占3.51%。

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当年预算为1684.47万元,支出决算为2533.68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50.4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增加,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未纳入年初预算。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检察科目(款)行政运行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283.8万元,支出决算为1554.1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21.0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支出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科目(类)检察科目(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45万元,支出决算为711.10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490.4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政法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未纳入年初预算。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款)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104.23万元,支出决算为94.46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0.6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科目(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科目(款)行政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5.44万元,支出决算为5.44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00%。

5)卫生健康科目(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科目(款)行政单位医疗支出科目(项)。当年预算为83.83万元,支出决算为79.5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94.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减少。

6)住房保障支出科目(类)住房改革支出科目(款)住房公积金科目(项)。当年预算为62.17万元,支出决算为88.97万元,完成当年预算的143.11%。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公积金基数调增。

(六)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54.1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80.4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等;公用经费373.6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

(七)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8.8万元,支出决算为65.11万元,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主要原因是单位公务用车维护费用较多,导致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较预算数增加。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65.10万元,比上年增加29.20万元,增长81.32%,增加原因是:公务用车老化,维护费用较高。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占0%,比上年增加0万元,增长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64.70万元,占99.39%,比上年增加29.31万元,增长82.8%,增加原因是:公务用车老化,维护费用较高;公务接待费支出0.4万元,占0.61%,比上年减少0.11万元,降低21.17%,减少原因是:接待减少。具体情况如下:(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64.7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4.70万元。主要用于:维修费、过路过桥费、油费、保险费等。2019年,单位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4辆。

3)公务接待费0.4万元。具体是:。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0.4万元,主要是:接待其他部门支出。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国内公务接待22批次,82人次。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9年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3.67万元,2018年增加113.14万元,增长43.4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2019年把编外书记员的工资在劳务费中核算。

2.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9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94万元。

3.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单位共有车辆24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3辆(其他用车主要用途是:公务用车);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2019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1)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自评工作。共计2个项目进行了绩效自评,涉及资金453万元,自评覆盖率达到100%。

2)部分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

项目一: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全部目标任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绩效目标的设置不够合理和科学;二是仍需加强学习,提高意识。

附: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此表按照DBCS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申报2019年预算时填写表格的格式公开)

项目二:中央和省级纪检监察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扫黑除恶专项)项目

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本项目已完成部分目标任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绩效目标的设置不够合理和科学;二是仍需加强学习,提高意识。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指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等之外取得的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九)结余分配:反映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发生的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十五)“三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六)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检察机关的基本支出。

(十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检察机关的项目支出。

(十九)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二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的抚恤金支出。

(二十一)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职工工资为缴存基数,分别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等。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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