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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流程(控告申诉流程)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流程

 

 

 

 

为加强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规范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工作实践,具体管辖规定及办理流程如下。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被害人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申诉的;

(二)被不起诉人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的申诉;

  ()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二条 对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下列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属于控申科管辖,应当分别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规定办理: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第三条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

    ()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符合上述第一条管辖规定;

  ()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申诉材料齐备。

  (五)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第四条 申诉人向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威宁县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五条 申诉人递交的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申诉人不具备书写能力而口头提出申诉的,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应当制作笔录,并由申诉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第六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威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威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提出的申诉,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但是申诉人对人民法院因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履行相应诉讼义务而作出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除外。

  第七条 刑事申诉由威宁县人民检察院控申科负责接收。控申科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八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应当经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批准后立案复查:

  ()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第十条 对不服威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立案复查且采取公开审查形式复查终结,申诉人没有提出新的充足理由的,不再立案复查。

  对不服威宁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不再立案复查,但是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审查结案。

  第十二条 审查结案的案件,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对调卷审查的,可以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 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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