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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流程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流程

 

一、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原则

1、依法保障犯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原则。

2、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原则。

3、积极稳妥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二、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方式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

2、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3、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4、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报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启动方式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根据领导交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看守所的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等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四、羁押必要性审查对象

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

五、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情形

1、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2、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缓刑、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5、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6、羁押期限届满或者超期羁押的。

7、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8、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六、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期限

对于检察长交办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看守所建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办结,并报告检察长或者书面回复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启动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对于患有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快速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及时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避免发生在押人员在看守所死亡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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