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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办理案件的范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案件来源: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立案标准: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试行)》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不具有《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试行)》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当事人申请监督提交的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审查标准: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办案期限: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1、当事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

2、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不提交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向案件管理部门提交,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由案件管理部门出具。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5、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如认为承办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认为承办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回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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