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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规程和工作机制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威宁县人民检察院

未成年人案件处理规程和工作机制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结合我县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审查批准逮捕意见 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

第三条 我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肯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的联系和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犯罪预防工作,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感化挽救、回访工作。

第四条 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传播未成的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影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侬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卢有关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选任政治、业务素质好,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犯罪、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并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的人员成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

针对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定女性检察人员办理。

通过加强培训、指导,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对办理未成年人的专门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 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和检察人员等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第七条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并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八条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把是否己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对难以判断犯罪嫌疑人实际年龄,影响案件认定的,应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是否有被胁迫的情节,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情况。 第十条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不当的;

(二)未依法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

(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

(四)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胁、体罚、侮辱人格、游行示众,或者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

(五)利用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七)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八)已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九)在侦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一条 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恃点和案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该未成年人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告知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的法律规定,核实其是否有自首、立功、检举揭发等表现,听取其有罪的供述或者无罪、罪轻的辩解。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检察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碍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縑疑人, 可以依法不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

(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违法性,积极遐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

(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 在校学生的;

(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呤意见,并在审查批准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五条 对于因情节轻徽、无逮捕必要的未成年人,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社会帮教、就学就业和生活保障等事宜,并适时进行回访考察,实施跟踪帮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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