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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办案纪律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办案纪律

 

第一条 为培养检察人员高度的职业纪律观念,在办案中做到严格执法,廉洁奉公,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人员纪律规定》,结合我院执法执纪的实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办理案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法法治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条 对于单位或公民控告举报材料,要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准将控告、举报人和控告、举报的内容告诉被控告、被举报的人或其亲友。

第四条 承办案件,凡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条 讯问嫌疑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单人提审嫌疑人或被告人;

()严禁指供、诱供、逼供;

()严禁亲自或唆使、暗示他人打骂、体罚嫌疑人或被告人;

()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私自提审不是自己承办案件的嫌疑人

第六条 询问证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不准打骂证人和侮辱证人人格;

()不准采取诱骗手段获取证据。

第七条 办案中,接触当事人及其家属和亲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揎自接触当事人及其家属,更不准在家中搞接待;

()不准通过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购买商品;

()严禁索要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和亲友的礼物、钱财和说情。

第八条 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不准在亲友中或公共场所谈论未结案件的案情;

()不准随意泄露案情及内部讨论意见;

()未经领导许可,不准公开宣传报道未办结的案件;

()不准将案件材料带回家中和携卷探亲。

第九条 收缴的赃款、赃物必须专人保管,建立专门帐户,并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私分或私自处理赃款、赃物;

 ()不准贪污、挪用、外借赃款、赃物;

()不准本院干警压低价格直接或变相购变价处理的赃物。

第十条 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办案时限的规定: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十一条 汇报案件必须真实全面,不准故意夸大或缩小案件情节;当个人意见被有权决定的领导或检察委员会否决后,允许保留,但在行动上必须执行领导和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不允许在上班工作时间或外出执行公务时酗酒。

第十三条办案中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本院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依照《检察官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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