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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时间:2018-06-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为从案件全面审查、办案机制创新、推进社会共识等方面对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细化,推动司法办案实践中更好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转变“构罪即捕”的传统办案模式,降低捕后判轻刑案件比例,强化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定如下制度:

                                                                                              

(一)在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的时候向其强调有对办案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                                


(二)全面审查“有逮捕必要”,将社会危险性审查作为全面审查“有逮捕必要”的关键一环,阐述逮捕理由时,必须将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因素。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经督促公安机关仍未提供社会危险性证明等证据材料的,可根据案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全面审查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罪前、罪中、罪后行为表现,改变单纯审查定罪事实、证据的做法,重视犯罪起因、一贯表现等罪前因素,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危害程度、后果等罪中因素,认罪悔罪态度、退赃赔偿等罪后因素的审查,将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作为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逮捕的条件予以考虑。并且要及时掌握法院裁判、量刑动态,加强量刑预判,根据预判结果,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四)健全完善办案机制,积极探索公开审查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但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取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或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综合评判依法处理。


(五)落实帮教制度,促成帮教基地接纳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但有良好认罪态度的轻微刑事犯罪的外来人员,创造更多的适用非监禁措施的条件。


(六)强化说理,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做好对公安机关、被害人及其家属释法说理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七)加强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可进行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建议当事人和解,对于达成刑事和解并已履行或被害人同意分期履行,现有材料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八)推动形成社会共识,完善内外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公诉部门协作,及时掌握认罪认罚案件起诉、判决情况。     


(九)加强与法院联系,掌握法院裁判情况,对量刑畸重畸轻的案件,积极建议公诉部门开展诉讼监督。重视对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理性认识逮捕措施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促进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十)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减少分歧,增进共识,争取公安机关对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少捕慎捕”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建立认罪认罚案件从快办理制度,要求一般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办结,加快办理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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