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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检察院监督立案一销售假盐案
时间:2017-09-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走访调查工作中,威宁检察院干警获知一个信息:威宁县盐仓镇人凃某某涉嫌销售假冒“碧源牌”加碘精制盐12.6吨,相关部门以凃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但金额达不到5万元的立案追诉标而未立案。

检察干警在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该案中凃某某的行为已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该罪系危险犯,没有金额标准,只要所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构成此罪,遂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经贵州省盐产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凃某某所售盐碘指标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和G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技术要求,即该批盐为非碘盐。根据相关规定,贵州省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若长期食用非碘盐会造成人体发生碘缺乏病,在贵州省内销售的食用盐必须符合国家食用盐《GB5461-200》的加碘标准,以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属于违反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行为。

查明案件事实后,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凃某某,威宁检察院对凃某某作出批捕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经公开审理,人民法院以凃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物性疾病的行为。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即劣质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二是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三是前者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构成犯罪;后者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应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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