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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一名涉疫情诈骗犯罪嫌疑人
时间:2020-04-10  作者:谢龙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2020年4月9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批准逮捕。 

  

  2020年2月,陈某在微信、快手等工具上发布虚假消息称其有大量现货口罩出售,让需要口罩的人与之联系,陈某通过支付宝、银行卡收款后,不发货,也不退款或者不全部退款,而是将所收钱款用于赌博、购买汽车等日常消费,诈骗人数较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文稿:谢  龙

  审核:张挺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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