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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时间:2021-08-26  作者:徐恺东、马渊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近日,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张某某的老乡刘某某让张某某办理银行卡、电话卡、U盾等提供给其使用,每套1000元钱。后张某某为了谋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套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该卡被用于多起电信诈骗犯罪,卡内进入流水达五十余万元,其中一被害人将被骗资金6800元打入张某某银行账户,张某某获利1000元。    

  经依法审查认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威宁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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